2)第79章 谁的证人?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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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事上如何定义尚未有定论,在刑庭上对他的实体性权利做出判决的确不合适。”

  听了李易路的分析,另外两人也是点点头。

  “所以时浩向优恩公司继续索赔的行为,在民事上还是存在合理的可能性。”

  这位名叫方亭的法官终于理顺:“存在可能性,在刑事上就意味着存疑。

  如果存疑,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话,的确不能认定时浩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”

  刘林揉揉眉心:“其实说疑罪从无都有点牵强,因为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直接就是以其民事上不具有请求权为基础的。

  但无论按照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分立来处理,这个因果都是不对的。”

  李易路和方亭想了一下,的确是这么回事。

  “那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,就不成立了?”

  李易路的语气虽然是疑问,但三人心中其实都差不多已经有了答案。

  “那关于时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,就先讨论到这里吧。”

  虽然有些曲折,但这个问题也算是有了个比较明确的方向。

  毕竟之前关于时浩犯意的讨论,虽然翟明和任真的观点大方向上是一致,但是在具体的认定逻辑上,还是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。

  而关于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具有继续索赔的请求权,虽然也不明确,但是实际上并不影响他们做出决定。

  因为这个请求权还不明确,并且这个问题也不需要在今天的法庭上作出明确。

  所以就没有需要纠结的了。

  “审判长。”

  翟明提醒了一下:“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理由有两点,除了不具有请求权,还有时浩虚构其家人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的事实。”

  “嗯”

  刘林反应了一会儿,才想起来只是请求权的问题结束了,而不是时浩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也结束了。

  “关于时浩虚构的这部分事实.”

  刘林看看一审判决,又看看相关的证据,最终还是看向翟明:

  “公诉人先来明确一下吧。”

  从抗诉意见和庭审开始时对一审指控意见的异议看,翟明在这里是没有问题的。

  但是刘林清楚,时浩和任真那边,肯定会针对这部分事实展开反驳和解释。

  让翟明先作出明确,可以让后面的控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逻辑性。

  同时也方便法官做出判断。

  “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,时浩虚构的事实,和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,虽然证明目的不同,但两者间具有较强关联性,所以我打算放在一起来说。”

  翟明解释了一下,刘林点头:“可以。”

  “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应证据,在20XX年6月29日,优恩公司与时浩取得了联系,在当晚18:30分的通话录音中,时浩的原话为‘我觉得没什么可聊的但你这么一说,我得考虑考虑,你能代表他们,代表到什么程度,我也可以和伱聊一聊.’

  当晚20:30分,时浩与优恩公司负责人在开元酒店见面,并写下了索赔要求,其中明确写到‘我家里人对三十万的赔偿不满意,要再多加一点’。

  在一审中,时浩的妻子及父母曾作为证人出庭,证明其从未提过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,这点有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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