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254章 完美的立法未必有用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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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白家松又解释了一通,但是台下学生们的脸上好像更迷茫了。

  “白教授所说的追诉实效以及共同对向犯理论,确实值得我们深思,或许立法者也可以考虑把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分开入罪。

  就像我刚才说的,即使少,但也确实存在善意收买者,他同样完成了一个交易行为,但是后续并没有实施任何诸如强奸、非法拘禁之类的重罪,只有在相对轻的量刑幅度内,对他才有减轻到免罚出罪的可能。

  因为犯罪人在决定是否犯罪时,一般是会做出衡量的,他会拿眼前的利益,与他认为有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作比较,如果眼前的利益足够大,或者是被处罚的概率足够小时,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多重,对于犯罪人来说其实根本不重要。

  如果一直保持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,那么按照我们刑法规定的追诉实效,该罪的追诉实效只有五年,也就是说从收买人买回孩子那天开始计算,五年后就无法对收买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了,我想这绝对是不够合理的。

  所以我们不能一出问题就找立法的毛病,指望通过立法来解决。

  对于大片有收买妇女需求的地区,指望这些在当地长大生活的办案人员重拳出击,我个人觉得是很难实现的。即使被收买人员的亲属找上门来,他们也很难去认定强奸、拘禁之类的重罪,最后按照收买的行为从轻处理。

  “任律师,那按照您所说,提升法定刑以后反而可能不会适用刑罚,那么就要看着这些违法人员逍遥法外吗?难道就不能把这些违法的人都抓起来,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吗?”

  前面我们提到有些只处罚一方的片面对向犯,片面对向犯的立法考虑到了一个情况,就是自损行为的问题。

  因为按照那么高的起刑去处理,意味着他在与本地人为敌,连带着他的家人,在当地都待不下去。”

  即使白家松是在反驳自己的观点,但任真也不得不承认,人家这个说法确实是很有道理的。

 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最轻的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情节严重的,则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;情节特别严重的,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
  说句不好听的,人你能带走就不错了。

 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,只要是二级保护动物,即使犯罪对象是一只,就已经构成犯罪。像金丝猴这种动物,更是一只就算情节特别严重。

  后来我想通了,如果大多数收买妇女、儿童罪的判决中,根本没有涉及到强奸、伤害和非法拘禁,那这是为什么呢?

  刚才任律师说对于购买动物的人来说,更多的是把它们当做宠物饲养和观赏,不涉及对动物本身的利益损害,所以仅对其购买行为进行规制。

  那么在收购动物之后又实施比如杀害行为,只能认定为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而不能数罪并罚,这和收买妇女又实施强奸应当数罪并罚是不同的。

  为什么同样是收买加其他行为的犯罪,放在动物身上就要一起考量,放在人身上却要分开计算呢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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