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243章 “明显”与“限度”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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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离他较远的被害人有捅刺行为,并且他对每个被害人都只刺出一刀,并没有追加捅刺的动作。

  如果张驰有杀人故意,那么他大概率会出现诸如追砍之类的行为,可见他的目的在于制止其面临的不法侵害,是为了离开接待室,而非杀人。

  所以张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。”

  这问题没什么讨论的价值,连一审判张驰无期的法官,都只是认为张驰涉嫌的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。

  仅仅因为死了人就指控张驰故意杀人,也只有李福军他们这种不懂法律却又自我感觉良好的人,才会提出这样的观点。

  “公诉人也认为张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,客观上没有明显的杀人动作,结合案发当天张驰所处的情景,其动刀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,所以张驰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故意伤害。

  虽然张驰的捅刺致使杜金亮死亡,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倒退犯罪故意,认为张驰涉嫌故意杀人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。”

  刘文仁也没有过多废话,三两句就简明扼要的说完了。

  “怎么就不是故意杀人了,那小兔崽子当时还说要弄死我们。”

  李福军小声跟严兆生和郭天明说了一句,几人纷纷点头,但是也没再说话。

  被法官禁言了好几次,他们总算是长记性了。

  不是杀人就不是杀人吧,反正一审也没支持我们这个观点,只要判他刑赔我们钱就行了。

  于是在各方没有其他意见的情况下,叶秉文说出了最后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适用点:

  “最后一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,本案中上诉人张驰是否构成自首。

  还是上诉人这边先说。”

  前面那些争议才是重头戏,最后自首这个点要是放在其他案件,或许会成为律师和公诉人争论的重点,但是在张驰这个案子里,它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。

  如果张驰构成正当防卫,自首当然就不用提了,都不是犯罪,自什么首?

  但如果张驰连防卫过当都构不成,那自首的意义其实不大,因为自首并不当然意味着刑罚的减轻,它只是法官们在考量情节时的一个标准。

  “上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后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。”

  接连的发言,让任真多少也有点累了,翻看了一下庭前准备的东西,任真定了定神:

  “张驰在捅刺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之后,并未出现任何逃跑的举动,而是选择在案发现场的接待室,等待执法人员的到来。

  并且在执法人员从办公楼外返回之后,张驰并未出现任何反抗,还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交出了凶器。

  根据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,自首,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。

 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,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,抓捕时无拘捕行为,供认犯罪事实的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。

  本案中,案发后虽然没有人报案,但是执法人员就在办公楼外,张驰在明知执法人员不远的情况下,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待,抓捕时也没有拘捕行为,并且在执法人员讯问时,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  根据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,张驰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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