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228章 不告知?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?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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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还有要说的吗?”

  到了这里,这个争议点已经没什么讨论的必要了。

  光是以一个废止了的交通标志,宋雅君都觉得几乎可以杀死比赛了。

  “没有了。”

  苗一雄和郭天启对视一眼,只能摇头。

  “那原告这边继续。”

  法庭辩论走到这里,任谁都能看出来,西城区交通队确实是不占理的。

  而且现在还没有进行到本案最大的争议点,一百多次违章都没有通知一次,就算这个交通标志是有效的,司机闯了限行确实有错,难道这交通队的工作就没有一点失误吗?

  “根据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以及A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,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,执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,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。

  西城区交通队记录了杜安良未处理的违法行为高达一百零五次,却从未履行过其‘书面告知’义务。”

  剩下的两个争议点存在交叉,任真索性一次性全部说出来了:

  “根据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,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,应当按照该规定第八条做出处罚决定,也即制作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。

  可事实上,西城区交通队只给杜安良出具了二十四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。

  无论是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,还是在杜安良无意间发现违章后去交通队进行处理,却没有收到全部违章的处罚决定书,原告方认为被告的执法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程序。

 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,如果连执法的程序都不合法,作为被处罚一方,又怎么能从内心认可这样的处罚呢?”

  “没有对他所有的违章出具处罚决定书,是因为电子信息卡上只能记录二十四条违法信息,不是我们不给他出。”

  郭天启觉得很是委屈:“电子信息卡上没有记录的,我们系统上打不出来行政处罚决定书,所以我们都是让他们去银行缴罚款,然后给他们开缴款证明。”

  “被告内部的系统存在何种局限,又或者是存在何种漏洞,这不是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杜安良应该考虑的,也不是他能考虑的。”

  任真反唇相讥:“作为一名司机,他只知道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,只要他去处理违章,那交通队就应该给他出具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。

  至于你们系统为什么开不出来,那是你们内部应该处理的问题,不能拿开不出来作为程序违法的借口。

  更不要说,在长达五个月高达百余次的违章产生过程中,被告从未采取任何行为,履行其对原告的‘书面告知’义务。

  不按规定告知在先,不按规定出具决定书在后,原告方认为,这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出现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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