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221章 谁家扑克牌按“张”卖?_让你打官司,怎么全都无罪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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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讨论一下,妹套究竟能否被认定为淫秽物品,毕竟这玩意其实只是有点擦边,硬说算也能算,可要是说不算,也有那么一点可以讨论的余地。

  但一开庭看到法官的年纪,再加上开庭这么久的情况来看,法官们在心里八成已经有了定论,再在这个问题上纠缠没有太大意义。

  “辩护人认为,案涉卡套是搭配游戏卡牌使用的,而游戏卡牌无疑可以解释为该条司法解释第三款中的扑克。

  既然是搭配类似于扑克的物品使用,将案涉卡套按照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应该是比较合理的。”

  任真转向审判席,说出了自己的观点:“而且在本案查获的上百套卡套中,既存在正常合法合规,与淫秽毫不相关的卡套,又有跟本案涉案卡套一样的,可能构成淫秽物品的妹套。

  并且根据被告人网店的销售记录看,之前此类卡套也一直是按副销售,从来没有出现过拆开按张散卖的情况。

  所以将卡套参照扑克牌处理,以‘副’为单位进行计量,明显更为恰当。”

  按“副”计量?

  任真再次提到了这个问题,邱中宇翻了翻手中的工具书,找到了对应法条。

  嗯,走私淫秽扑克一百副以上的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,刘谦礼这总共才三十包福袋,那也就是三十副,还达不到入罪标准。

  难怪刚才这个辩护律师说,刘谦礼虽然违法,但未必犯罪。

  邱中宇把法条递给另外两位法官瞄了一眼,让他们心里都有了个数。

  那么眼下最大的争议点,就是这些卡套到底该怎么计量了。

  “辩护人的解释也太想当然了!”

  费一凡当然不可能同意:“虽然这些卡套一般是套在游戏卡牌上使用,但是不排除拆开套在诸如公交卡、校园卡、身份证上使用的可能性。

  所以案涉卡套完全存在拆开零卖的可能,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按套出售,就想当然的按套进行认定,而要考虑到这些物品在社会上流通之后,有可能造成的扩散效应。”

  嗯,言之有理!

  付中超顺着费一凡的说法这么一想,好像还真是?

  “公诉人说案涉卡套有可能套在公交卡上使用,到底是我想当然,还是公诉人想当然了?”

  任真反驳道:“公诉人的这种假设只是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,但实际上根本不符合物品的社会使用习惯和出售惯例,卡套和游戏卡牌本就是一一对应的使用关系。

  游戏卡牌按副计算没有异议,那么卡套按副计算也不应当存在任何障碍。

  而且刚才也已经明确过,被告人的网店中,卡套成套销售的价格在29——49元不等,我们就按照最高的49元计算,一张卡套平均下来也就一元钱。

  考虑到对淫秽物品打击的一般目的与力度,一次卖出一元钱的东西,这种物品被纳入淫秽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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